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今年起,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自主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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