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核准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
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得知,经国务院批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 号)正式印发。《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此次修订目录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目录(2014年本)》的亮点内容大致可概括为六个字:取消、下放、监管。
一是“取消”。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15项内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如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等。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二是“下放”。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并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了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地方和企业关注度较高的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均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
三是“监管”。进一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目录(2014年本)》明确提出,要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抓紧清理、整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着力解决“事项多、效率低”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同步下移监管重心,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总的来看,《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经过去年、今年两次修订,使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合计减少约76%,其中,修订后的2013年本《核准目录》,减少了60%;通过今年的再次修订,在2013年基础上再减少40%。境外投资项目基本取消核准,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取消核准,实施了备案。
《目录(2014年本)》在取消钢铁、水泥、电解铝、造船这些项目核准的同时,要求对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继续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此外,国家发改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建设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信息库和信息预警机制,将通过及时发布信息,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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