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出台《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执行不到位或将追究纪律责任

2015-06-29 16:45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谭明 通讯员 曾祥国 张爱国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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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常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今后,相关部门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如不到位或将被追究纪律责任。

《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据介绍,《试行办法》是我市首部、单就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而出台的制度性文件;该《试行办法》的出台,在制度层面避免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部门间相互职责不清、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致使被处分人该扣的奖金没扣、考核不通过的通过了。我市在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过程中,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处分决定不打白条,不流于书面形式,有效地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确保该《试行办法》落实到位,还规定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存在如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

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

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停发工资、年度考核奖金、(减发)绩效奖金的,或者违规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

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

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处分执行工作职责。

另据了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范围。市纪委每年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对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将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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