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经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同意,11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及相关文件规定,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4457元,按最高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12%的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735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3470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200元。即日起,各区县(市)缴存单位均按照新的缴存基数标准进行汇缴,今年1至12月未按上述缴存基数缴纳的,可按此标准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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