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首部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02-13 09:01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葛辉文 徐睿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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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第一部针对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是通过立法从源头上对饮用水进行保护的率先之举,我们期待这部法规在实施中发挥作用。”昨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常德进入立法时代。

    前些年由于各种污染,我市地处“水窝子”却没有放心水喝,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饮用水水源地分散,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相对薄弱。近年来,我市对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高度重视,2013年,市委将解决城乡居民安全饮水问题确定为建设幸福常德“一号工程”,2014年1月,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就《关于解决城乡居民安全饮水问题的议案》作出决议,陆续投入资金20多亿元,完成了自来水户户通工程,在全省率先实现饮水安全全覆盖。

    为了保障、巩固好这一重大民生成果,市人大常委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定为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个立法项目。为了立出“良法”,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法规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结合实际,确定法规的适用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等相关内容。同时,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和明确,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为解决立法中的突出问题,立法调研组反复讨论修改法规草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调整范围、生态补偿机制、部门职责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分析;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就调整范围、禁止性条款以及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等三个方面的设定是否合适的问题,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府部门、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016年9月2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在历经四次审议后正式通过。2017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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