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7月1日起,常德市各区县(市)调整、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30元/月、1280元/月。
这次调整后,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50元/月调整为14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4元/小时调整为13.4元/小时;其他区县(市)(含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30元/月调整为12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4元/小时调整为12.4元/小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