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加大对丧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救助力度

2018-10-16 15:35 来源:红网时刻 作者:陈彦兵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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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
        近日,湖南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
        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
        《方案》提出,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
        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尽快建立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细化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对于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程序适当扣减。同时,对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要建立低保渐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方案》同时要求,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安排,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
        实施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和敬老院照料护理区改造三年规划,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支持倾斜力度,用三年时间确保每个深度贫困县新建或改建1-2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坚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互相纳入”的原则,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政策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方案》由湖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残联联合下发,自2018年10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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