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2023年利剑行动典型案例曝光(第一批)
一、常德通元铸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案
2023年2月2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对位于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鲸港工业园内的常德通元铸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在公司的生产车间随意堆放,在厂区西南面空地也发现露天存放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规定,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属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代码900-041-49。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及厂区西南面空地存在随意摆放和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存在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情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从轻处以罚款5万元。
二、湖南金琮汉寿甲鱼有限公司养殖尾水超标排放案
2023年6月8日,根据“利剑”行动线索,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和溯源调查对大南湖社区田家洲组养殖企业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锁定嫌疑企业为湖南金琮汉寿甲鱼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淡水龟、鳖的养殖,基地共建有两个养殖区域,其中露天养殖区域养殖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部分回用,部分排入生态沟渠;温室淡水乌龟养殖区的养殖废水进入东侧沟渠后穿东西向的生态沟渠,最后经电排排入向阳河。2023年6月8日晚,该局监测人员在生态沟的尾水排放口进行了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高锰酸盐指数17.9mg/L、总磷1.19mg/L、总氮33.3mg/L,分别超过湖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排放限值的0.19倍、1.98倍、12.32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5万元的决定。
三、邵阳连泰鞋业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3年3月7日,根据上级移送问题线索,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邵阳连泰鞋业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
检查该公司2022年度的自行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自行监测报告缺少总氮、总磷及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测因子,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案
2023年3月1日,接《湖南省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帮扶问题交办单》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旁露天堆放有大量砂土,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的决定。
五、澧县惠旺牲猪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2023年7月3日,接群众投诉后,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澧县惠旺牲猪养殖场污染问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处在正常养殖状态,但异位发酵床损毁、垮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粪污不能正常处理,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到厂区东南边没有“三防”措施的六个堰塘,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2.337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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