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桃花源国家风景名胜区及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城镇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01-13 11:18 来源:桃花源融媒体中心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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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景区旅游资源,提升桃花源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管委会决定在部分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包括两大区域:

1、桃花源国家风景名胜区内的世外桃源景区:东起319国道新线,南至常吉高速公路,西抵桃花溪(水溪河,又名:秦溪),北临沅江,总面积30.5平方公里。

2、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城镇规划区:南起汤家山村和原金井村山体边缘,北以沅江大堤为界,东至桃花溪(水溪河,又名:秦溪),西抵原双湖村和原双岗村村界,总面积14.2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1、桃花源国家风景名胜区内的世外桃源景区(含桃花源国家森林公园,桃花源国有林场)及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内的医院,中小学校、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可燃油库、可燃气库、加油站及其它各类重点消防单位,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其它属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的城镇规划区域(除上条明确的医院、中小学校、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可燃油库、可燃气库、加油站及其它各类重点消防单位之外)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注意事项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同时禁止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擅自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业主,应依法予以关闭。在可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经营业主经应急部门批准后,可在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有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报应急管理、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后方可燃放。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4.宣教、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发、市场监管、住建、景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镇、街应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

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鼓励群众制止和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举报属实的,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给予首位举报人2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8、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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