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常德市财政局桃花源分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花源分局、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关于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10 17:05 来源:区经济发展局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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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源镇人民政府、桃仙岭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派驻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共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委员会2021年第四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就全区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
       二、征收对象及计征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装置或者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优惠政策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每户每月减免4吨水费的污水处理费。
       四、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污水处理费实行随 水费代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五、征收时间
       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域,自2021年12月20日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我区将及时按照新政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      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常德市财政局桃花源分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花源分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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