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公告

2021-09-06 09:55 来源:区公安分局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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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清等38名违法行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之规定和《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要求,对你们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严重违法,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大队邮寄送达违法处罚告知书满30日后仍未来接受处理的,现公告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交警大队来接受违法处理的,我们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

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第我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处罚款1000-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如违法查处时另有其他违法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序号

当事人

驾驶证(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1

刘三清

430725********0033

2019年12月11日

国道3191365公里

2

李义化

432426********0510

2020年04月01日

国道3191365公里

3

商祺

430725********0035

2020年04月05日

国道3191365公里

4

刘铁成

432426********7571

2020年05月07日

国道3191489公里

5

彭关保

430725********8036

2019年08月29日

国道3191365公里

6

戴志勇

430725********0019

2019年10月04日

国道3191365公里

7

雷连军

432426********0530

2019年10月05日

国道3191365公里

8

季宏主

430725********0011

2019年10月06日

国道3191365公里

9

杨春跃

432426********7919

2020年07月30日

国道3191486公里50米

10

宋生元

432421********0014

2018年09月27日

桃花源大道

11

廖光华

430725********7110

2017年07月28日

武陵路与桃花大道红绿灯路口

12

罗成林

430721********7013

2019年09月23日

国道3191365公里

13

卢建华

430725********0015

2019年09月23日

国道3191365公里

14

宋振木

432426********0517

2020年05月27日

国道3191589公里100米

15

赵世定

430725********0031

2020年06月04日

国道3191589公里200米

16

刘化坤

432426********0516

2020年06月10日

国道3191589公里100米

17

朱春初

432426********001X

2020年11月05日

国道3191589公里200米

18

罗桂初

432426********0670

2020年11月20日

国道3191596公里300米

19

肖浦初

432421********9132

2020年12月11日

国道3191559公里300米

20

刘忠

430725********0014

2020年12月25日

国道3191588公里300米

 

二、对你实施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15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如违法查处时另有其他违法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序号

当事人

驾驶证(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1

朱永柏

450881********7719

2019年09月10日

国道3191365公里

2

邬建兵

432426********7573

2020年08月05日

国道3191588公里900米

 

三、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上道路行驶(15)

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违法查处时另有其他违法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序号

当事人

驾驶证(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1

方志刚

430725********7578

2019年10月30日

国道3191365公里

2

罗元成

432426********0516

2020年04月30日

甘潭大桥与龙坪路红绿灯路口

3

万治福

432426********7570

2019年07月30日

国道3191365公里

4

张中林

432426********0099

2020年09月18日

国道3191489公里50米

5

谢金祥

430725********0056

2020年09月24日

国道3191489公里50米

6

何玉喜

432426********7895

2018年06月07日

桃花源大道

7

杨士军

432421********911X

2019年02月19日

国道3191365公里

8

杨国立

432421********9138

2019年02月22日

国道3191365公里

9

付圣华

430725********2518

2017年09月12日

桃花源大道

10

李斌清

432426********7276

2019年09月23日

国道3191365公里

11

邓开典

430725********0033

2020年05月20日

桃花源大道

12

宋文章

432426********0511

2020年05月28日

国道3191589公里200米

13

刘朝晖

430725********001X

2020年08月12日

国道3191588公里900米

14

于超全

432425********4218

2020年11月12日

国道3191588公里900米

15

袁登华

432426********0314

2020年12月26日

国道3191596公里300米

 

四、 驾驶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1)

对你驾驶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违法查处时另有其他违法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序号

当事人

驾驶证(身份证)号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1

沈和清

433022********3813

2020年09月25日

国道3191588公里900米

 


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交警大队

202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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