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案件公示明细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常)市监桃行处﹝2021﹞1号 |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桃花源镇碧先食杂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桃花源镇碧先食杂店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2 | (常)市监桃行处﹝2021﹞2号 | 桃源县桃花源镇爱平副食品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桃源县桃花源镇爱平副食品商店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3 | (常)市监桃行处﹝2021﹞3号 | 常德桃花源风景名胜区万金云副食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常德桃花源风景名胜区万金云副食商店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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