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案件公示明细

2021-04-26 15:2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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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常)市监桃行处﹝2021﹞1号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桃花源镇碧先食杂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桃花源镇碧先食杂店

经营不合格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

(常)市监桃行处﹝2021﹞2号

桃源县桃花源镇爱平副食品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桃源县桃花源镇爱平副食品商店

经营不合格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

(常)市监桃行处﹝2021﹞3号

常德桃花源风景名胜区万金云副食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常德桃花源风景名胜区万金云副食商店

经营不合格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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