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关于禁止在桃花源国家风景名胜区及桃花源 旅游管理区城镇、农村片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桃花源国家风景名胜区及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城镇、农村片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辖区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
三、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桃花源镇、桃仙岭街道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村民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居民和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给予100元至300元奖励(举报热线: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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