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源住建分局关于禁止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

2012-06-13 10:52 来源:桃花源住建分局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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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源镇人民政府、桃仙岭办事处、区直及市直派驻各单位,桃花源景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桃花源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桃花源建设公司、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地产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提出的:“创造清洁、优美城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为充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预制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常政通[2012]40号文件)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预制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200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管区实际,现将禁止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时间。
(一)从2012年6月1日起,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大型房地产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从2012年6月1日起,在管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自建自用住宅除外)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三)从2012年6月1日起,在管区范围内所有在建、新建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按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的建设工程,需要在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条款,并应与具备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签订购买商品混凝土合同,再经我局审查后,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不在区域范围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的建设工程,应经我局审查确认后,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三、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于下列情形确需现场搅拌,可向我局提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四、施工企业申请办理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收到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必须经我局审查核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对有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参与各种评优。
六、我局要严格把好行政许可审批关,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协调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要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及时责令其整改;要协调好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中出现的问题。
七、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对未经许可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及时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作出停工处罚,不得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要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好混凝土质量关。
八、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而支付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款的,按违规支付工程款处理。
九、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混凝土价格的调研和调控,及时发布信息价格。
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质量内控,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严格控制混凝土的出厂质量;要及时准确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混凝土质量技术指标、检验报告,提高服务质量;要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时供应到工地施工现场,配合好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拒绝小方量混凝土的供应;要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
十一、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要求自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要尽量完善配备一定的混凝土输送设施,严格按规程规范施工,克服通病,确保施工质量。
十二、我局各职能部门要按以上规定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努力把管区禁止现场搅拌工作落实好。


                       桃花源住建分局筹建组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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