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景区及城镇规划区内规范红白喜事的通告
为促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提升桃花源景区文明水平,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景区及城镇规划区内规范红白喜事的操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区域
1.桃花源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周边游览区:新319国道、龙坪路、桃源路道路两侧1500米内区域。
2.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城镇规划区:南起簸箕山北侧山体边缘,北以沅江大堤为界,东至水溪河入江段,西抵张公溪。
二、规范内容
1.禁止占用景区道路(含人行道)及公共区域设置棚亭设宴赈酒操办喜庆活动,私自搭建灵棚、设置灵堂、摆放花圈,设置刀旗、空飘、气模。
2.禁止在规范区域内大音量吹号奏乐、播放哀乐造成噪音扰民。
3.禁止在出殡沿途抛撒冥纸造成环境污染。
4.禁止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5.支持和鼓励进殡仪馆集中办丧,倡导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严禁在核心景区及城镇规划区内葬坟。
三、处置办法
1.对占用景区道路(含人行道)及在公共区域内设置棚亭设宴赈酒、搭建灵棚、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的,由桃花源镇人民政府、桃仙岭街道办事处牵头,城管分局负责组织执法力量进行查处,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对出殡沿途抛撒冥纸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景区主干道(含人行道)及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刀旗、空飘、气模的,由桃花源镇人民政府、桃仙岭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所属城管中队依法予以撤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对在红白喜事操办中,因大音量吹号奏乐、播放哀乐造成噪音扰民的,由环保分局进行技术监测,并移交城管分局立案查处,处500元以下罚款。
5.对在规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主动带头、争做表率、自觉带头并约束亲属,积极规劝邻里,共同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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