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租房申请名单进行公示的说明

2017-06-23 08:02 来源:住建分局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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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执行公租房申请及配租标准,按照区委指示,对公租房申请条件进行了微调(享受林业棚改政策的不再纳入申请范畴,已居住在现60套公租房内的7月31日前搬离),区纪委会同住建分局对相关被举报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逐一核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区纪委进行了回复。
  现将有关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并非单位福利分房(福利分房政策已于1998年完全停止),也不属于改善性住房,其产权属于国有资产,有着严格的配租审核标准及退出机制,任何人不得也不可能永久占用及使用。公租房后期运营管理除租金外,水、电、气、网络及物业管理费一般不享受任何优惠条件,本次配租到位后,将按核定标准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并由物业公司进行严格管理。
  二、公租房租赁必须符合相关政策,一旦不符合租赁条件,必须主动无条件退出并办理退租手续,缴清相关费用,不得自行处理。一经查实不符合公租房申请居住条件的,必须强制退租(停水、停电、停气及其他措施),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5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三、居住公租房期间,不得对其进行装修,不得转让和转租、不得破坏内部设施及家具、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居住资格并予以强制退租,居住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四、本次公示配租的为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文旅投、各单位临聘人员、重点岗位值班人员、确有住房困难家庭、后续新就业人员(含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等的申请将在区委研究并确定方案后开始,本次未配置房源及单位改建的公租房房源,统一纳入下批次配租房源。
  五、住建分局将督促并协助两处公租房(72套及120套)的业主单位加快推进工程配套设施的完工,确保7月10前具备入住条件。
  六、本次公示自2017年6月22日开始至2017年7月1日结束,7月3日配租选房,下达《入住通知书》。申请人10日内凭《入住通知书》与住建分局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向财政部门缴纳租金及室内设施保证金,成为正式配租对象。
  正式配租对象凭《入住通知书》、《公租房租赁合同》、缴费票据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10天内到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交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办理水、电、气、网络等缴费卡,当面验收房屋质量和附属设施设备,办理移接交手续并领取钥匙正式入住。
  本次公示后被实名举报的申请人、现居住在单位办公及临时用房、在外租房居住的,暂缓下达《入住通知书》,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再确定是否下达,居住在单位办公房及临时用房、在外租房居住的必须先退出再下达《入住通知书》,否则视为放弃。
  七、根据多数单位建议并经请示相关领导批准,本次摇号将只确定单位选房先后序号,由单位代表摇号(摸砣)并按顺序将本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住房一次性选定,选房时必须按照从下往上、相邻的同楼层、同单元、同栋号依次选定,然后再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具体房号。住建分局将提前公示房源具体信息(位置、栋号、楼层、户型)以供参考。
  八、根据区委指示,本次未分配房源将主要保留在72套公租房处,待后续配租。
  九、现居住在60套公租房且符合续租条件的,原则上仍然居住在原址,确有需要变动的请于23日前告知住建分局(彭程宫:13973651067),以便提前公示房源。
  十、为确保配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区纪委及住建分局将公布举报电子信箱及举报电话,实名举报时请一并提供不符合资格人员的具体情况(住房具体位置、房号等信息)以便查实,举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挂号信、当面举报等。
  区纪委举报电子信箱:thy7070148@126.com
  区纪委委举报电话:0736-7070148
  住建分局举报电话:0736-7070169

  公租房公示名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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