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8-25 16:38 来源:区纪委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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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投公司,桃花源镇、桃仙岭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及市直派驻各单位:
《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党委、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办公室  
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7〕74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办发电〔2017〕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区直及市直派驻各单位副科级、乡镇(街道)各单位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三)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的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整治查处、规范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日一8月23日)。召开全
区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成立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在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各单位积极成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4日一9月25日)。各单位认真组织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填报《个人情况报告表》、《本人承诺》(见附件2、附件3),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区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单位纪检负责人收集,统一报送至区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9月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各单位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组织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区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9月26日一12月25日)。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区专项整治办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区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7年12月26日一2018年1月25日)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关键作用和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各级党组织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组织是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纪委牵头成立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各单位纪检组织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各单位要按照区党委、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成立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各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各职能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国土、农业、水利、安监等职能单位要协助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注册登记信息。
(三)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针对重点领域和单位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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