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药工质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8-01-18 16:02 来源:区食药工质局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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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再报送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报送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采取电子化方式报送年度报告。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hn.gsxt.gov.cn/notice/),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进行填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可以选择企业联络员登录、个体户手机号登录或者CA证书登录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前须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工商联络员备案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请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的公告》 要求进行,已办理联络员备案并公示信息的企业可按照原有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填报公示相关信息。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申报年报,也可以按照纸质方式进行申报,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年报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需要更正已经年报公示信息的,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后,选择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结果。
    五、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年报结束后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六、其他事项
    除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之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其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股东出资信息、股东变更信息等其它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对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区食药工质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736-70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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