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租房剩余房源进行配租的说明

2018-03-21 16:12 来源:区住保办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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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现拟对公租房剩余房源进行配租。
    有关配租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并非单位福利分房(福利分房政策已于1998年完全停止),也不属于改善性住房,其产权属于国有资产,有着严格的配租审核标准及退出机制,任何人不得也不可能永久占用及使用。公租房需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设施保证金(退租时退还)、水、电、气、网络使用费,配租到位后,物业公司将对居住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二、公租房租赁必须符合相关政策,一旦不符合租赁条件,必须主动无条件退出并办理退租手续,缴清相关费用,不得自行处理;现居住在单位办公及临时用房、在外租房居住的,必须在搬进公租房后立即退出,一经查实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必须强制退租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5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三、居住公租房期间,不得对其进行装修,不得转租、不得转与他人居住、不得破坏内部设施及家具、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居住资格并予以强制退租,居住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四、本次配租对象为管理区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各单位符合条件的临聘人员(聘用1年以上,以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为准),因房源有限,原则上临聘人员2人合租一套。
    五、请各单位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完善各项资料。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员进行严格的初步审查,审查后要单位纪检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报送住建分局,住建分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报管理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终审情况在区委及住建分局办公地醒目位置、网站等进行公示,区纪委将对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六、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召开专项配租工作会议确定具体的配租方式。
    七、后续公租房的申请、配租、轮候、管理进入常态化,后续新增申请人员经审核合格后进入轮候状态,空余房源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八、根据《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居住人员因工作调离桃花源、退休、不再符合居住条件等原因的,必须及时退租并将公租房归还给管理单位,不得自行转租他人,不得由所在单位自行进行调剂,一经发现,予以强制收回并报区委纪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次公示时间从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9日。
    为确保配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区纪委及住建分局将公布举报电子信箱及举报电话,实名举报时请一并提供不符合资格人员的具体情况(住房具体位置、房号等信息)以便查实,举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挂号信、当面举报等。
    区纪委举报电子信箱:thy7070148@126.com
    区纪委委举报电话:0736-7070148
    住建分局举报电话:0736-7070803

     附:第二批公租房申请人员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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