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关于印发<常德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夏季攻势”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生环委发〔2018〕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桃花源旅游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东起319国道新线;南起常吉高速公路收费站;西至沅水流经辖区内沿线;北至武陵渔村新老319国道交界处。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主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窖、工业及经营用炉火灶等燃烧设施,禁止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及以下锅炉、炉窖、工业及经营用炉火灶等燃料设施要在2019年6月底前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环保分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10蒸吨及以下锅炉、炉窖、工业用炉灶等燃料设施的查处;区经发局、住建分局要做好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使用清洁能源;区食药工质局负责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城管分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煤小炉灶的管控;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东起319国道新线;南起常吉高速公路收费站;西至沅水流经辖区内沿线;北至武陵渔村新老319国道交界处。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主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窖、工业及经营用炉火灶等燃烧设施,禁止生产、销售高污染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及以下锅炉、炉窖、工业及经营用炉火灶等燃料设施要在2019年6月底前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环保分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10蒸吨及以下锅炉、炉窖、工业用炉灶等燃料设施的查处;区经发局、住建分局要做好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使用清洁能源;区食药工质局负责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城管分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煤小炉灶的管控;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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