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课】骗取养老保险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病退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伪造、变造工龄资料、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伪造、变造档案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
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隐瞒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以上各种形式的骗取养老保险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