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

网站不支持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版本(可能会出现网页变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展示页面效果,请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点击图标会跳转到相关浏览器的官方网站下载页面)。

【每周一课】骗取养老保险是违法行为

2023-07-13 10:55 来源: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点击次数:110
分享到:
【打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病退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伪造、变造工龄资料、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伪造、变造档案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导致基金支出;

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隐瞒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以上各种形式的骗取养老保险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Scan me!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微信扫一扫:分享

Scan me!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

用户登录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