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 你我同行】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创建文明城市“不文明行为曝光台”

2022-07-26 10:04 来源:桃花源融媒体中心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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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桃花源城管分局持续曝光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内不文明行为,希望广大居民共同监督,共同守护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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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广式肠粉、长沙徳圆汤包出店经营、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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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J·13M49机动车于2022年7月26日在武陵路正新鸡排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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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J·119Q6机动车在桃源路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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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武陵路禧樂街商户占道乱晾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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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桃花居委会住户建筑垃圾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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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五柳小镇翔宇客栈擅自设立广告牌

普法时刻: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可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文明体现个人素质、展现城市形象

每个人都应成为文明的践行者和监督者

共同抵制不文明陋习

共同倡导文明新风范

一起携手共建美丽文明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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