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源发出首张“单独两孩”生育证
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4年4月23日,《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正式出台。桃花源镇虎形村的黄雄、毛东艳夫妇通过个人申请,镇计生办初审,区卫生计生局最后审核后,近日有幸成为我区第一个拿到“单独两孩”生育证的夫妇。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方便群众了解“单独两孩”政策和办证相关事宜,现将享受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人群、独生子女的界定条件和办证流程及所需准备的资料告知如下:
一、适用人群
仅适用于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
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
3.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办证程序
1、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到所在单位(村、居)计生专干或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然后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签署意见,最后由申请本人或村级计生专干代申请人向镇(街道)计生办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交书面说明理由。
3、初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审批。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及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调查,最后报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证再生育证”的意见并委托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检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第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再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原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
6、其它特殊情况以计生部门告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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