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女职工50岁可退休

2015-02-12 07:04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陈颖 通讯员 黄蔡萍 刘子军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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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湖南省人社厅近日下发了湘人社发〔2015〕4号文件,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提前退休审批与女职工退休年龄有了新的规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短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用等到55周岁了,符合新规定要求的,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根据文件规定,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50周岁而尚未退休的,自3月份可到人社部门申请,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外,文件规定,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时,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已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信息进行提前审核(企业关闭、破产的,应在企业关闭、破产前完成信息审核),并将审核确认信息录入经办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退休审批时以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信息为依据。如档案记载不全,在审批退休时,经本人书面说明并申请、单位提供原始辅证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公示无异议的,可以作为从事特殊工种的依据。过去因档案记载不全未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3月份可按新规定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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