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有较大调整

2015-04-22 08:19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李雪芹 通讯员 郑建军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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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常德医保处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确实有较大调整。在医疗待遇方面一是恢复了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了报销限额。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只出一次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所有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高可报销金额从去年的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15万元以内按相关规定报销。二是调整了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恢复门诊统筹起付线,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诊医院或首诊医院指定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的由首诊医院报销50%,限额报销300元。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新生儿童参保政策也有变化,不再像往年出生30天以后才能参保。按照新政策,新出生的儿童,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出生后即可凭户口本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出生后28天内参保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28天之后参保的,待遇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

同时,相关转诊转院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可向医保部门和医院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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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患者住院,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俗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报销限额(15万元)以内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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