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有“保险”
4月28日,我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举行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签约仪式。
据了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虽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经办,但并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政府主导的一项基本公共福利政策。去年,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针对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对于大病患者来说是一大福音,极大缓解了因病致贫现象。通过公开招投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承保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签约仪式上,两家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与市医疗保险处签订了总合同,分别与各个区县(市)医疗保险处签订了分合同。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原有基本医疗报销的基础上,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中国人保财险常德市分公司社保业务部经理潘卫国说。自付8000元(不含)至2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2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助;自付5万元(不含)至1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部分按65%予以补偿;自付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运动性神经元病8种重大疾病,在指定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也纳入合规费用范围,按以上标准予以补偿。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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