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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对一名阻碍城管执行公务人员行政拘留

2017-01-13 16:37 来源:公安分局 作者:曾晟慧 编审 杨杰 点击次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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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11日上午,桃花源公安分局桃花源镇派出所行政拘留故意伤害城管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人一名。此案为2017年桃花源旅游管理区首例妨碍执法人员执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的案件,彰显了公安机关对维护好社会治安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心。
      近日,区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桃花源旅游农贸大市场门口依法巡查市场经营秩序,巡查至桃仙南路时,发现一家肉摊涉嫌占道经营,便对摊主毛某进行劝说教育,告知其已经违反相关规定涉嫌占道经营并欲将其劝离,但毛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执法队员恶言相向,在争论过程中,毛某一时气急将执法大队人员高某手指咬伤。桃花源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民警在将受伤的执法人员送往医院医治并做伤情鉴定的同时,调取了执法时执法记录仪所拍下的视频证据资料。根据多方证据显示,肉摊摊主毛某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伤者也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毛某最终为一时不理智的行为付出代价,以故意伤害他人罪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故意伤害: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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