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

2018-05-30 21:04 来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作者:曾伟 何颖婷 编审 杨杰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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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先救人和第一时间报警是基本常识。但肇事后如果选择逃逸,就将面临法律的惩处。桃源县杨溪桥乡中洲村郭某某就因为驾车在国道319桃花源黄土坡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选择逃逸,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7年11月15日21时许,桃源县杨溪桥乡中洲村郭某某,驾驶湘J49F36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桃花源镇驶往杨溪桥乡,在途径国道319黄土坡村路段时,将行人刘某撞到在地,郭某某下车查看后独自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过的群众发现有人受伤在路边,遂拨打电话报警。刘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鉴定,刘某系因车祸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桃花源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小组,细心排查,连续奋战,62小时后,成功破获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告慰了死者家属。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鉴于案发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情节上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最后该案判决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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