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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将带给游客什么

来源:常德日报 2013-09-22 08:42 字体:【

    酝酿3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逢“节”必涨……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旅游法》予以了规范。这部法规实施后,将对我市旅游业及广大游客带来怎样的影响?本周,记者对此进行了专题采访。

  全程不进购物店,没有加点自费项目,品质游将迎来全盛时代

  【条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记者调查】

  “海南五日游”是市民杨女士记忆深刻的一次旅行。当时,她选择了一家旅行社推出的900元超低价行程,原以为捡了个便宜,可到了海南后,很多景点都要另行自费,而且还被迫进了许多购物店。“遇上这样的闹心事,哪怕风景再美、空气再清新,旅途也不会有多愉快。”杨女士无奈地说。

  “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是旅游业多年的顽疾,饱受游客诟病。“旅行社的短期行为、旅游者寻求低价、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都是‘零负团费’存在的重要原因。”市旅行社协会会长、常德中国旅行社总经理吴勇介绍说,针对这些久治不愈的现象,《旅游法》提出了标本兼治之道,“这也将带来市场行情的变化,各种低于成本的旅游报价将改变,出游价格将‘涨’到正常,全程不进购物店,没有加点自费项目,纯玩团等品质游将迎来全盛时代。”

  记者从市城区几家旅行社了解到,9月以来,新马泰等线路十分火爆,不少市民赶在“十一”涨价前出游。目前,10月1日起的出境游报价已调整,如:泰国游从3000元左右调到了5000多元,欧洲、澳洲等线路从1万多元调到了2万多元,涨幅约40%。“调整后的国内游价格本周将出台,预计会上涨30%左右。”吴勇预测,提价会使部分“只比价格”的客户放弃出游,短期内出游量可能会大幅减少,这对不少旅行社是一个考验。“但从长远来看,优质旅游产品和诚信规范的旅游企业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这也将促进旅游市场回归到良性竞争的轨道上来。”

  涨票价需开听证会,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

  【条款】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记者调查】

  景区价格的制定、调整和公示,是《旅游法》有关景区部分最受关注的内容。自国家发改委2007年规定“景区票价调整频次不得低于3年”后,今年恰逢3年一调整的第二个“解禁期”,凤凰古城、峨眉山、瘦西湖等全国知名景区也接连上调门票价格,让不少游客直呼“玩不起了”。

  对此,《旅游法》以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为基本原则,增加了听证会这一价格调整程序,同时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目前,我市各大景区价格稳定,没有上调,桃花源、柳叶湖、清水湖等景区还推出了系列优惠政策。

  而对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这一必然趋势,许多旅友表示热烈拥护。市民彭女士认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地方,属于民族文化瑰宝,应当免费向市民开放,“现在,市城区的滨湖公园、白马湖公园、市规划展示馆等就是免费开放的,是市民休闲的好去处。”

  免费咨询平台让自驾自助游更便捷

  【条款】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记者调查】

  “对于自驾游或自助游的人来说,这个平台的搭建很有必要,也是一个成熟旅游城市该具备的条件。”资深旅友李先生说,自己行走过国内多个城市,虽然每次出发前都做足了网上资料查询的功课,但到了当地还是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搭建这样一个平台,将会让自助游旅客更为便捷。”

  对此,市自助游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搭建免费咨询平台,将直接提升旅游城市的开放性和良好形象,对于游客更具吸引力。”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条款】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调查】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近些年,我市旅游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建立了旅行社信誉等级评估、旅游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和诚信经营公示制度。旅行社行业制定了《诚信服务公约》,让市民“明白消费,快乐旅游”。今年3月,市民戴女士到市城区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云南六日游”。“当时花2.8万元买了一个玉镯,但回来后不太满意,觉得不值这个价,便要求退货。”戴女士说,旅行社工作人员当即和地接社、昆明消费者协会、昆明质监大队、昆明购物协会联系,几经周折,终于帮她顺利退了货。

  “《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了让从业人员给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游客更好地维权,自《旅游法》颁布以来,我市已举办《旅游法》培训及饭店总经理、旅行社总经理、导游员等培训班10多场次,广泛宣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