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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实施:旅行社强迫购物可罚30万

来源:常德政府网 2013-10-03 08:30 字体:【

旅行社强迫购物最高罚30万、三峡空域安全保卫区禁放风筝、中国将加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进入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旅行社强迫购物最高罚3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0月1日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旅游法,该法对饱受诟病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游客不文明行为等种种出游乱象作出了明确限制。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专家表示,《旅游法》并非完全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此外,《旅游法》还加强了景区管理,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法》还专门对文明旅游作出了规定,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法》还强调,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实施之后,旅行社将不再通过购物和自费项目来弥补出游报价。《旅游法》对规范行业的竞争秩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消费者旅游体验和满意度有重要意义。

  中国旅游研究院产业所所长李仲广表示,旅游行业长期都是靠高回扣、佣金、购物来支撑这些比较低价运行的商业模式,《旅游法》出台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使命,就是调整行业内不健康、不正常的商业模式。

  由于《旅游法》实施首日恰逢国庆假期,报团游迎来了涨价潮,《旅游法》将面临着实施后首个黄金周大考。对此专家称,《旅游法》出台之后,会涉及到一部分旅行社的利益,加上《旅游法》实施的时间正好是国庆黄金周,价格肯定会上涨,而且比平时要有30%左右的涨幅,是很正常的。

  三峡空域安全保卫区禁放风筝、孔明灯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15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三峡枢纽投入全面运营,其安全保卫任务更加突出,安全保卫立法的条件也更加成熟。

  《条例》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条例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按照注重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平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安全保卫措施。

  《条例》规定,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以及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等行为。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而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水域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中国将加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

  由原卫生部制定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这一新规的出台,食品原料安全的审查管理将进一步收紧,有效改善国内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

  《办法》明确了修订新食品原料定义和范围。新食品原料是指在中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法》还取消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任务,《办法》将涉及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取消。

  此外,《办法》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其生产工艺及执行的相关标准等。

  《办法》强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老赖”将入法院“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公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将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将被曝光。

  《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规定》最后提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