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六类经营性活动将受严惩

2017-08-25 08:27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李白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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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向才焰答记者问
    □常德日报记者 李白
    问:我市为何要开展这项“专项整治工作”,目的是什么?
    向才焰:7月28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目的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问:“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多长时间?
    向才焰: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整治查处、规范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问:清理对象包含哪些人?
    向才焰: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区县(市)(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问:清理内容主要包含哪几方面?
    向才焰: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治工作重点。
    问: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向才焰: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9月30日以前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的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问:如何才能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怎样的保障措施?
    向才焰:(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主体。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本级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二)明确纪律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将以通告形式明确整治纪律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扎实开展自查。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纳入“两同时”谈话重要内容,做到传达到位、提醒到位、自查到位。市专治办在自查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督查、随机性抽查、重点对象核查。各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照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同时,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国土、农委、水利、安监等单位要协助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注册登记信息。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鼓励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查属实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专项整治办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同时,各级专项整治办要针对重点领域和单位加大案件督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指导,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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